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现教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设备运行等。
第二章 监控中心人员管理
第三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接值班电话时必须规范用语、态度和蔼。严禁任何人在监控中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将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物品带入监控中心,注意用电和防火安全;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严禁将食品带入监控中心;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必须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第四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熟悉中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操作规程,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设备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
第五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系统的设置,非授权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第六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系统数据资料的调阅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调阅、拷贝和外借,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私自对视频数据进行拍照、截屏等操作;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议论、传播视频数据。
第七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值班期间如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同时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非监控中心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经现教中心同意;数据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依规查询调用。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拨动、拉拽前端摄像机以改变其监控区域,不得采取镜前遮挡、机身覆盖等任何方式影响前端摄像机摄取的视频画面。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关闭前端摄像机、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与系统软件,如确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关停设备或与系统软件的,须提前告知现教中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前端摄像机、交换机、线路等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四章 视频数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视频数据是指由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区域以及后续接入区域所产生的所有监控数据。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申请使用视频数据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数据使用审核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再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最后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调阅、拷贝。涉及到查询治安管理方面的视频数据时,除上述流程外,还需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保卫处人员陪同下,按申请监控区域和监控时段调阅视频数据资料,不得查看其它时间段、其它区域的视频数据。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的使用申请。
(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申请使用视频数据的程序:
(一)原则上仅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学校批准后方能使用视频数据;
(二)校外单位申请使用视频数据,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监控视频数据使用审核表》,并经党(校)办或者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申请人在学校保卫处人员的陪同下,按申请监控区域和监控时段使用视频数据资料;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得同意使用视频数据时,必须做好对该数据的保密工作,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如视频数据泄露,泄密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系统密码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七条 智能教室及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视频数据的保存时效为30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现教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7年9月
备注:本办法2017年9月通过校长办公会开始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