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陶院发[2008]34号
为加强我校有线电视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校园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 有线电视设施,包括电视信号发射和专用传输设施,是学校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将依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校有线电视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不得接收和传送港、澳、台地区及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接收和传送港、澳、台地区节目的播放区域,按规定执行。
3. 校有线电视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为主;校自制节目或其它音像制品的播放必须经宣传部审核批准;校有线电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不得利用校有线电视从事商业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4. 加强对有线电视节目信号的监控,安排人员值班,发现不良信号及时切断,做好记录,并向学校汇报。
5. 共用卫星天线系统的设置,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按国家规定进行设置。
6. 校内有线电视面向学生宿舍及相关部门服务。对个别经营性部门和教职工,因特别情况需使用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酌情解决。
7. 需要安装、迁移、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个人或单位(部门)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安装、开通或撤销校内有线电视申请,并填写“个人(部门)申请安装(撤销)校内有线电视登记表”,现代教育中心在接到申请后1周内对同意安装、迁移、拆除的,组织施工,所需材料费由申请者承担。
8. 加强有线电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有线电视设施,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包括其它对有线电视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9. 凡私自接收(不办理有关手续驳接信号或加装)我校有线电视信号,一经查实,除立即切断该户有线电视信号外,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10. 因用户原因影响收视或使用质量的,对维修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11.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1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08年4月17日